
一、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明年起执行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二、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
文件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意味着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全面统一。
财政部介绍,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此次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在已经实现其它几个大税种统一的前提下进行的,所涉及的两个税费税率相对较低,对外资企业税费负担水平影响不大,外资企业具有承受能力。
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三、财税部门统一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答记者问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是明确了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提出“现在不缴纳城建税的外资企业,也应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9年、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保增长”的目标,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据测算,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问:《通知》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994年以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因此,外资企业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根据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精神,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适用于外资企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根据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前,鉴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机已经成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如下几点:
一是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统一税制的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
二是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所有享用城乡公共设施和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其征收对象。因此,外资企业应与内资企业一样承担缴纳税费的义务。
三是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改革开放初期,为鼓励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财政要加大对公共交通、城镇供水工程、城镇廉租住房和城镇保障住房等的投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要达到占GDP4%的目标。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拓宽了地方政府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投入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不会影响吸引外资?
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首先,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次,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四、部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新华网北京10月26日电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通知指出,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
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财关税〔2009〕55号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五、车船税草案征求意见 划定七档征税
中国人大网昨日(28日)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乘用车根据排量划定七档征税。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显示,1.6升以上-2.0升(含)税额为660-960元,4.0升以上税额为3600-5400元。
草案规定,车辆适用税额由省区市政府按照规定,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目前车船税的依据为2006年由国务院制定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对于乘用车,无论排量和价值大小,统一征收60-660元的税额。
同时公布的车船税法草案说明解释,豪华车和普通车按相同税额缴税,未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排量 车船税
1.0升(含)以下 60-360元
1.0升-1.6升(含) 360-660元
1.6升以上-2.0升(含) 660-960元
2.0升以上-2.5升(含) 960-1620元
2.5升以上-3.0升(含) 1620-2460元
3.0升以上-4.0升(含) 2460-3600元
4.0升以上 3600-5400元
六、阶梯车船税被指变相涨价 存明显硬伤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透露,《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草案,我国车船税将分为7个梯度按照排量进行征收,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船税有所降低,1.0升以上各档乘用车的车船税都将不同程度提高,排量越大所缴车船税越多。
现行乘用车车船税采取“一刀切”征收办法,显然不够合理。为了引导人们购买和使用小排量车,抑制大排量车的市场需求,有必要针对不同排量的乘用车征收不同额度的车船税,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这是实行阶梯车船税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所在。
但是,如何设置阶梯车船税是个很有讲究的问题。正如近来人们纷纷质疑的阶梯电价,这一政策本身是好的,但因具体方案不尽合理,有可能加重民众负担,所以人们就不买账。对比一下阶梯车船税与阶梯电价,两者在增加民众负担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阶梯车船税的“涨价”痕迹更加明显,而且存在明显“硬伤”。
看上去,阶梯电价只有涨价没有降价,而阶梯车船税则设置了“降价”梯度,即1.0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的车船税有所降低。但是,这个梯度所覆盖的乘用车极少,绝大多数乘用车(包括私家车)的排量都在1.0升以上。也就是说,阶梯电价尚能让大多数居民家庭的电费支出不受影响,而阶梯车船税则意味着绝大多数车主都要多缴车船税。阶梯电价尚且被指责为变相涨价,“涨价”痕迹更加明显的阶梯车船税,显然也难逃民众的指责。
实际上,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人们一直将小排量车定义为排量在1.6升以下的车辆,我国自去年出台汽车工业振兴规划,鼓励人们购买小排量汽车,这里的小排量也是指1.6升及以下,并对购买1.6升及以下汽车的车主给予补贴。而阶梯车船税却要提高1.0升至1.6升乘用车的车船税,这岂不是违背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这就是阶梯车船税的“硬伤”所在。
正如一些评论者所言,阶梯电价应该有涨有降,在不提高平均电价水平及总体电费收入的前提下,将多用电者多交的电费补贴给少用电者,通过提价让富人多交电费,同时通过降价让穷人少交电费。阶梯车船税也应当如此,它至少应该降低1.6升及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以引导人们更加青睐小排量车。
中国民众的税费负担名列世界前茅,近年来,各种增税方案纷纷出台或酝酿出台。随着汽车社会来临,汽车成为政府增加收入的一大“抓手”,一方面鼓励民众购买汽车,以振兴汽车工业;另一方面不断增加税费,以集敛民间钱财。中国车主的税费负担本来就很重,在这种情况下推出车船税改革,理应以不增加车主整体税费负担为前提,更不能以增加政府收入为目的。
七、大排量车船税或提高 地方有权定税点
尽管车船税法还面临多次审议和进一步修改,但其改革方面已基本确定,按照不同排量实施阶梯式征税,引导消费者节能减排,成为车船税确定的目标。
地方有权确定合适税点
车船税是我国境内对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税款。
现行车船税按座位和车型大小征税,将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每年税额幅度为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据此,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为,大型客车每辆600元;中型客车每辆540元;小型客车每辆480元;微型客车每辆300元。这样的划分方法,让1.1升的夏利[综述图片论坛]和大排量的奔驰、宝马车的车船税都是每年480元。
据记者了解,在车船税调整前夕,相关规则被发到车企征询意见。酝酿调整的车船税改为按排量征税,并大幅提高征税金额。据业内人士透露,征求意见稿中把小型客车分为7个档次:1.0升和以下排量的为最低一个档次;1.0升至1.6升为一个档次;以此类推,最高一个档次为4.0升及以上车型。除1.0升以下的小排量车,其余档次的征税上限都将上调,如1.0升至1.6升酝酿年税额最低为360元,最高可征1080元。4.0升以上区间,起征点或超3500元,最高或上调到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表示,车船税改革方案确定后,各地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税点,不一定都按“上限”走。
八、官方或对个人所有住房征税 拟北京试点
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中国现行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中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9月29日,相关部门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将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调整旨在保证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同时,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北京有望明年试点征房产税
中央财经大学刘玉章教授多年来从事房产及其税收问题研究,他分析认为,预计北京将成为首批试点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刘玉章教授表示,北京市房产市场目前投机性仍然很强,在这次楼市再出重大调控政策的契机下,北京市很有可能进入首批试点城市名单。他预计,北京市在进行完房源调查、房价评估两项准备工作后,就可出台自己的房产税政策。而北京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时间,预计将在明年一二季度。对于税率,他分析可能在3%以内。北京市的政策很有可能是先不对只持有一套住宅者征税,只对多套住宅和商铺、写字楼的持有者征税。
由于这次有关部门提出将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他认为,由于各地情况不一,现状极其复杂,所以要实现全国都征收房产税,至少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
九、10月新颁布财税法规
中央税收法规:
2010-10-26国税发[2010]92号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0-10-22财税[2010]84号
o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10-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2010-10-8公告2010年第15号
o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2010-10-8国税函[2010]485号
o关于部分纳税人对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地方税收法规:
2010-10-12公告2010年第1号
o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
中央财政法规:
2010-10-18国发[2010]35号
o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2010-10-19财会[2010]20号
o关于发布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
2010-1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o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