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中国给外派(到韩国进修)人员支付的费用应该以工资,还是以差旅费或者以教育训练费的形式支付?以工资支付的话,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韩国,中国)?以差旅费或教育训练费来处理,应该用什么凭证?(直到现在这些都有韩国负担,但这不能被税法所认可。)
答:我认为将其分开处理比较妥当:对外派人员应得的工资,直接以工资形式列支;到国外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等相关支出以差旅费的形式列支;与进修相关的培训费、教材等费用以教育经费的形式列支。
2.对出口的货物发生品质不良进行索赔时, 是否需要取消出口退税和进项税抵扣?
答:对出口货物发生的品质不良进行的索赔,其性质与内销索赔一样;所以应相应冲减销售额,对应退税额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