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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常见的税务问题(八)2008版

作者:andy  浏览:  更新时间:7/21/2008 4:01:39 PM

1.外部职员(分店司机,物流仓库人员)的费用(差旅费,福利费)在本公司报销入费用,而合同上规定本公司只计算外部职员的工资支付给外包公司,这些从税务角度上是否存在问题?

答:公司使用的员工其劳动关系委托"外服公司"管理(协议),这些员工为公司工作当中发生合理费用理应由公司承担,税务上不存在问题。

 

2. 外包公司职员(司机,保洁员)的费用以本公司费用处理是否存在问题?出让分公司的轿车时需要哪些发票和程序(上海所有汽车,工厂所有汽车)

答:1、外包公司应开具劳务发票给本公司,本公司据以税前列支;外包公司职员因劳动关系不属于本公司,所以发生其他费用应不允许税前扣除。

2、旧机动车(二手)交易市场交易有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分店使用的车辆账面上反映为工厂的固定资产,对该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也作为工厂的费用,而使用该车辆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汽油费,通行费等)做到上海公司的费用,对此的有何解决方案?

答:情况1、分店直接由工厂开办经营,车辆产权属于工厂;其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工厂的费用列支,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如汽油费,通行费等)只能在工厂列支;

情况2、分店直接由上海公司开办经营,车辆产权属于工厂;上海公司应与工厂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由工厂开据发票向上海公司收取租赁费用;其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工厂的费用列支,上海公司根据租赁协议及工厂开具的租赁发票,可据实列支其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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