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把支援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店铺装修费以业务宣传费处理,税务局是否会要求将此费用调整为业务招待费的可能性?
Ø ⑴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广告费则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⑵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Ø ⑴根据上述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公司将发生的上述装修相关的费用列入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或者广告费均不合理;而作为广告费列支的前提必须要通过媒体。
⑵我们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应作如下区分:
①如果仅仅是因宣传公司产品而由**公司自行张贴的一些画报等用于业务宣传、产品推介和推广发生的费用,可以放在业务宣传费;在发生当期入“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
②为代理商进行内部装修、安装统一的店牌、灯箱等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应根据装修工程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应在合理的期限进行摊销,其摊销期限可根据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协议期限进行摊销;如果没有明确协议期限,我们认为其摊销期不少于5年;
其相关分录为:
a.装修工程完工,结算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付款等
附件至少包括:装修工程发票、装修工程合同、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协议
b.按受益期限摊销时
借:营业费用-装修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
附件至少包括:装修费用摊销表
由于公司上述装修行为是无偿为代理商提供,虽然其支出是与生产经营业务有直接关系,但是我们认为应尽可能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专管员的一致同意。
③免费提供给代理商的检测定位设备,应在固定资产列支并计提折旧,折旧摊销入“营业费用-折旧费”科目;
同时公司应与代理商签订寄存合同或在代理商协议里单独规定相应条款,包括公司提供设备的特定用途、设备产权归属以及设备毁损责任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