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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常见的税务问题(六)2008版

作者:andy  浏览:  更新时间:7/27/2008 11:09:33 AM

1.代理商行事會議費明目支援會計處理上問題或交際應酬費處理

目前我们代理商的活动费以会议费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是否有问题?是否应列入招待费来处理?

2.會議費處理證明

可列为会议费的范围包括什么?需要贴什么附件?

3.代理商会议费( 产品介绍或促销而发生的费用)先由代理商代垫支付给酒店或宾馆,代理商再向我们收款,目前我们是以抵减应收账款方式处理。这在税务上有没有问题?

答:1、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订货会议、工作会议(年度等)可以作为会议费来处理,会议发生的场地租借费及相关事务费用需提供合理合法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的支持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2、如果是正常的会议费,有具体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入"管理费用—会议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费用,一般入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

3、对问题27,可参照公司正常会议费用处理。(代理商索取的发票应以**公司的名义开具,可以冲减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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