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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你和一位单位领导或公司老板出门办差,事情已经拍板了,你非要当面表示你的不同看法,把你们之间的分歧向对方公开。后果会怎么样?

  饭碗多半就要掉了。

  公布不同意见不利于开展工作。尤其是下级针对上级存有不同意见的时候。这是我们常见的看法,也是文官体制的一个特征。文官体制讲究纪律性,讲究上下有序,讲究以团体的面貌和名义行事,并实行民主集中的原则。文官体制最不喜欢突出个人,尤其是突出领导之外的个人。

  我们有漫长并且浓烈的文官传统,这种传统不仅是法律的,而且也是政治的。我们的司法判决一贯以无名无姓的集体(本院)名义出现,并绝对不允许公布有分歧的少数意见。法官甚至在行政的组织纪律上负有不得泄密的义务。在我看来,这就是文官传统对于司法品质的剧烈影响。也是司法行政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广州海事法院2001年9月3日对一起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在判决书中记载了合议庭成员截然相反的意见。最后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判。这一司法实践中破天荒的做法经媒体披露,引发了司法界和社会的极力关注。其实这家法院在判决中公布法官的少数意见,已有两年之久。该法院院长接受采访表示,这将有助于照亮司法审判的最后一个“暗箱”。有助于减少司法腐败,提高法官的责任心。

  他还提到极有意味的一点,即有助于造就知名法官。有人分析中国司法的行政化特性时,常常提及全世界只有中国的法院有“院长”这件事。但是看来这位法院院长已经自觉谈化了自己的行政领导身份,因为没有哪一个行政机关的首长,会提出突出和造就知名的办事人员。

  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在判决书的附页中或制作单独的意见书予以公开。这是一种国际司法的发展趋势。英美的所有判决,如果有少数意见都会单独公开。法学家庞德谈到这一点时说,“反对意见是历史长河中生命力的体现”。以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不公开少数意见,但现在已有较大转变。至少日本法院和德国的宪法法院都已开始公布少数意见。此外,联合国国际法院、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成员国的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都开始在法院判决书中附上持歧义的少数法官撰写的个人意见。我国在涉外仲裁制度中其实也曾采用这一做法。

  这一公布的意思一是面向当事人。广州海事法院实行这一做法两年来,受到律师和当事人的普遍欢迎。许多败诉的当事人表示对判决心服口服。这里存在一个对于判决和法官威严的看法误区。在我们根深蒂固的文官传统中,权威是什么?权威就是绝对的不容置喙。如同小说《国画》里所讲,领导的讲话方式都是跳跃式的、突袭式的,他用这种神秘化的、不可捉摸的品质来树立权威。我们的某些审判也是突袭式的,缺乏沟通,缺乏说服。

  然而这种神秘化的、纹丝不透的判决方式,在今天开始越来越不容易获得人们的认同。因为在这种文官传统的思维方式中,下意识里把当事人当作了下级。当作了行政相对人。它以为这些人是不需要说服的,只需要给一个结果,而不需要给他们一个理由先。

  这也是导致判决难以得到认同和执行,反而不断激起讼争和上诉长征的部分原因。很多人在诉讼中求的不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种尊重,如同秋菊所谓的“说法”。他们会在公开的法官少数意见中部分的得到这种满足。

  有人认为公布少数意见会给法官带来压力甚至人身威胁。压力或许是难免有的,制度变迁如何能够没有压力呢,即便在今日的英美,法官的反对意见也常常激起纷争。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少数意见在判决中是不起作用、未被采纳的,他不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构成实际的影响。如果说这样一种不起作用的少数意见会带来不寻常的压力,那么要在审判中坚持对某方不利的多数意见,岂不是更加为难我们的法官?

  唯一的压力就是少数意见听起来比多数意见还有道理。但这恰恰是我们期望得到的一种压力。

  这一公布的另一重意思是针对整个法律职业集团。是面对同行的一种公开。公开少数意见与判决书的“心证公开”相结合,是促成法律职业集团专业化和一致化的重要途径。在英美,我们看到少数意见是如何激起司法界和学术界的争论,又是如何在以后的岁月中慢慢成为多数意见的。这个效果可以从专利公开与自己保密对于技术进步的不同作用来类比。

  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一个判决到底意味着什么?

  当事人应该如何去理解和接受一个对己不利的判决,并接受审判过程的终结?我们又希望当事人如何去理解法官的地位?在我看来,这才是关于要不要公开少数意见的争论中最关键的一点。我也相信一份附有反对意见并且振振有词的判决书,会在许多老百姓眼里引来一些混乱。尤其当他们对法官有着包青天的想法,对判决书有着真理教科书的幻想时,换句话说,一部分人对法律可能仍然有着过分的执著于实体的倾向。

  这一点恰恰是我最为关心的。也是在我国公开少数法官意见可能具有的巨大价值。逻辑上只有将判决理解为程序意义上的裁判,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盖棺定论;将法官理解为世俗意义上的法官,而不是真理和上帝的代言人。并将一个公正程序下的败诉理解为技术上的失败,而不是正义对自己的辜负。这样才能接受和从容面对一份判决书中振振有词的分歧意见。如果这一举措可以促使法治精神的这一演进方向,则善莫大焉。

  法律不可能对于已发生的事件,获得一个绝对的、唯一正确的答案。所以必然存有不同的意见,和关于真相的各种片段。据统计,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只有 1/4 到 1/3,法官们能够在妥协中达成一致意见。我们没有这样的数据,但我们如果以为不把这些不同意见讲出来,当事人们就会以为判决是唯一正确的,就不会对法律的理解产生误会,那我们岂不等于在掩耳盗铃?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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