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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立党立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和根本组织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组织国家政权,发展民主政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制度特征。民主集中制理论是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理论和基础理论之一。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必须从加强和改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权建设的高度来把握,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来把握,从探索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来把握,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群众创造力的高度来把握,切实解决好涉及党和国家建设的诸多重大关系和重大课题。
一、加强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们正在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任务,是科学界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各级政权组织之间,以及政权组织体系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建立既有高度民主,又有科学集中,既有有效监督制约,又有高效运作这样一种理想的国家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与创新,当前,特别要深化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认识,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

自列宁创立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领导建立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以来,各国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探索社会主义的道路,乃至整个共产国际运动的道路,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探索民主集中制及其具体实现形式的道路。围绕民主集中制的建设与完善,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共产国际,都经历了艰苦探索和斗争的过程,都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民主集中制的全部生命力和创造力,根源于伟大的社会实践。我们不能局限于原则化和理论化的一般论述,不仅要重视和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和实质,而且要重视和抓好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建设和具体实践,结合党和国家建设的各个方面的具体实际,细化、深化各项具体制度和机制的建设,探索、完善民主集中制在各种具体条件下的实现形式,真正把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基本要求落实到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中去,切实解决好存在的突出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如何依据国情实际,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民主集中制及其具体实现形式,实现各种具体条件下民主与集中的最佳结合,最大限度地推动和保证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协调高效发展,是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完善的重大课题。在探索过程中,我们经历了艰苦斗争和很多挫折,犯过“左”的和右的错误,有过从一个错误倾向时走向另一个错误倾向的沉痛教训。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经过多年的努力,推动民主集中制得到了很大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经济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生活的各方面都制定和落实了一些具体制度,党内民主、社会民主和国家政治文明有了较大进步。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国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集中到民主集中制和民主政治方面,概括地讲,主要是“民主不够,集中不够,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不够,民主集中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不够”。所谓不够,是指权力过于集中与组织软弱涣散的问题都有存在,是指民主集中制无论是在具体制度与机制的建设上,还是在已有制度和机制的落实上,都还有较大差距。这些问题在不同的权力层次、权力部门及权力体制、权力机制中,进一步呈现出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不平衡性。

二、加强民主集中制理论与实践建设必须重点把握的四项基本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及其具体实现形式。为此,必须重点把握和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1.贯彻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是任何时候都必须首先坚持的基本原则。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无论遇到什么情况,党的领导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只能改进而不能僵化。如果党的领导核心地位被削弱甚至是转移,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就得不到保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会瓦解。这个危害是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在中国,稳定和发展压倒一切,必须有一个团结稳定、坚强有力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这个核心只能是中国共产党。坚持这一点,是确保民主集中制在整个国家和社会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也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首先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不能搞无政府主义。没有领导就没有集中,没有集中也就没有民主。民主本身是一种社会秩序,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方面,民主既是手段,也是目标,是手段与目标的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党中央对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坚持各级党委对本地区的同级和下级政权组织、本地区各族人民群众和各社会团体的领导。在党与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和各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上,在党的领导权与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其它权力的关系上,党是处于核心地位、领导地位的,是政权组织体系的核心。党对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国家权力,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和最高保障。

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是要回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企不分的那种权力过于集中、权力分配不够合理的旧局面中去,也不是不适当的放权让权使得权力过于分散,形成新的不合理的权力格局。这一加强,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巩固和突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是不断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展及其不平衡性,相应改进民主与集中的具体结合方式,改进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健全执政党党内民主,推动和发展广泛的社会民主。

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完善民主集中制建设,还体现在党派关系的正确处理上。“一党执政、多党参政议政”,是历史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体制、执政格局和党派民主形式,既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不同于一般的“一党制”。我国的政党体制具有民主集中制特征,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是民主集中制在中国政党体制和执政格局中的具体体现,使中国的政治体制有一个强大的稳定的中流砥柱;二是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实现合作的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明确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关系,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权益代表方面的差异性和一致性;三是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各社会团体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国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多党制”和“两党制”,无论从实质意义上还是从技术意义上分析,都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长治久安的需要。中国如果搞“多党制”和“两党制”,与其说是一项政治改革,不如说说是自乱阵脚,不但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太高,而且会到来灾难性的后果,把整个国家搞乱搞糟。在很多实行“多党制”和“两党制”的国家中,“多党制”和“两党制”也没有体现出多大的优越性,在一些国家还成为政局动荡、政治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我们必须坚持一党执政、多党参政议政的政党体制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坚持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和发展。

2.贯彻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同时,认真贯彻好其它三项重要原则,即“监督制约原则、权力分立原则和法治原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机制。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集中制是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加强监督制约、实行权力分立、实施法治,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监督制约、权力分立和法治”三项原则是由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和派生出来的,以民主集中制原则为指导,是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和深化,是民主集中制实现的重要保证和重要体现。我们必须在上述“四项原则”的指导下,细化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机制,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体系和落实体系,把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纳入科学、民主、法治的轨道。

监督制约,目的是加强对权力和权力行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和玩忽职守。监督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制约,为启动制约机制和实施制约措施提供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制约是监督的延续和深化,是对监督结果的落实,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员进行惩罚,制止和消除危害后果。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相互关系来看,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平行监督和垂直监督、平等监督和不平等监督、强势监督和弱势监督。从监督的时间地点范畴来看,监督包括长效监督和短效监督、接近监督和远程监督。从监督主体的多样性来看,监督包括上级监督、下级监督、专门监督机构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从监督的手段和渠道来看,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制度监督、人民信访监督等。各种监督有紧有松、有近有远、有强有弱,在时间、地点、手段等具体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各有短长。

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我们对各个监督主体和各种监督手段的设置和运用也要有所区别,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各种相适应的监督体系,这是一个各方面都面临的和必须解决的重大实践课题。有效的监督,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监督体系的基础之上,这个监督体系包括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监督渠道与监督手段、监督的时间与地点、监督的体制与机制、监督的管理与控制、监督的法律规范与制度规范、监督的操作成本与效率效益、制约机制的启动与实施等诸多方面。各种监督是紧密联系、相互支持和相互依赖的,有些方面是交叉的,只有相互结合和有序配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应有作用。

我们要建立健全多主体、多形式、多渠道的监督制约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使各个权力主体、各种权力及其法定行使人员都受到监督制约。要根据各个权力主体的实际情况和相互关系,科学设定监督权力主体,科学构建监督制约的具体渠道和形式,实现监督制约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使人人都有条件行使监督制约权,同时人人都会受到有力的监督制约。要适时出台“监督法”,把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纳入法治的轨道。

权力分立,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权力分配制度,它强调对权力进行科学配置,合理分配权力,强调各权力主体政治关系和政治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和法定自主性,保障各权力主体特别是弱势主体能够依法充分发挥自身的政治作用。实行权力分立的目的,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难受监督制约,防止权力过于分散或交叉重叠而不能形成必要的集中和权威,防止各权力主体之间相互非法干预,防止弱势权力主体的法定政治地位和政治作用保障不力,防止权力运行秩序混乱,防止权力管理出现失范失控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遵循“权力分立”原则,就是要在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中央、地方、基层有所区别的要求,围绕优化权力分配(分权)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制权)这两个中心环节,进一步界定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和各社会团体等各权力主体之间,党的领导权与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督权及其它权力之间,党的自身建设与国家政权建设之间的关系,完善政权组织体系和权力分配体系,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当前,我们在保障权力主体政治地位、界定权力主体权限职能、规范权力分配与分工、构造权力监督制约关系、设计权力公开运作过程等环节的建制立法工作相对薄弱和滞后。我们已经注意到,现行政治体制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已经成为权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体制性、全局性因素。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民主集中制在完善和落实的过程中还有很多差距和漏洞,表现在权力分配格局不够科学、监督制约不够有力、权力运作不够规范等方面。这些问题都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着力解决的。

我们要把合理分权作为完善民主集中制和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对权力进行分离分立,是建立权力制衡机制的基本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就是要研究分权与制权、民主与集中的具体结合方式及其实现形式。在权力的分配和权力相互制约关系的设置上,既要体现制衡,又要体现集中,既要充分保障各权力主体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职能,发挥各方面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又要始终维护一个强大的和唯一的领导核心,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避免相互掣肘。在宏观层次的权力分配格局和权力运作机制中,要体现制衡,在微观层次的权力分配格局和权力运作机制中,也要体现制衡,防止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专制和组织软弱涣散,防止滥用职权和权力腐败。为此,我们要注意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要改进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各级地方的政治体制改革,都要坚持党委在本地区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但是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有改进,不能一讲领导和集中,就不加分析地把某些权力都集中到党委,搞成权力的过于集中。党的领导要加强,这是从宏观上和实际效果上讲的,并不是随意扩大权力和权限,党的领导要逐步实现法治化。在维护党中央最高领导权威的前提下,各级政权组织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现形式要有所区别。

二是要加强和保障一些部门的高度独立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优化权力分配,完善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建立有效制衡的权力结构,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对部分权力实行必要的分离分立,也是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廉政体制与反腐败机制、加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必由之路。

三是要防止分离分立的权力特别是高度独立的权力产生腐败。对中央和地方的对下派驻机构,对实行垂直领导或以垂直领导为主的机构,对纪委、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特定权力的机构,也要建立健全多主体、多形式、多渠道的监督制约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这些不受本地区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的权力部门发生集体腐败和个人腐败。

法治,强调的是以法治权、以法治国,是指把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意志上升到法律高度,把执政党的权力行为纳入法治轨道;是指把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的分配、各权力主体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的界定和调整等上升到法律高度予以规范、保障,要求权力和权力主体等都必须依法设立,权力行为依法行使,受法律保护,同时又受法律制约;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公民民主权力及其互相关系和矛盾处理机制,都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和规范。

我们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建设与国情相适应的原则,始终注意克服各种“左”的和右的错误认识和实践倾向;在制度建设、探索实践的过程中,特别要防止出现少数人专制和组织软弱涣散这两个极端倾向。同时,我们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认识到,在一定时期内在某些方面适当地或更多地强调一下集中,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但是我们要始终注意把握民主政治建设的大方向和大目标,立足现实,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民主政治稳步发展。

3.要把民主集中制贯穿于政治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的各个层面中去,贯穿于各种国家和社会公共权力的分配、制约等各个具体环节中去,重点加强地方各级政治体制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加强基层民主建设。

从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来看,民主集中制是一个贯穿国家和社会各个层面的大课题。民主集中制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也是贯穿社会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我们要把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到国家和社会的各个层次,贯彻落实到公共权力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实现民主集中制的上下贯通一致、左右协调一致,避免互相矛盾和脱节。民主集中制无论在纵向上还是在横向上,都必须理顺关系,畅通机制,制度和落实上的任何大的漏洞和脱节,都会严重损害民主集中制的实践意义。如果民主集中制在上面的各个层次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在基层也不会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反之依然;如果民主集中制在权力主体设置、权力关系的界定、权力的分配与监督制约等任何一个重要环节上贯彻落实不到位,民主集中制就会出现制度上和实践上的梗阻,很难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地方各级政治体制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是我国今后必须重点加强的方面。

在地方各级政治体制的民主集中制建设方面,当前地方各级权力组织体系中,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各社会团体的权力关系尚有不够科学合理的地方。处于“事实弱势”的一些权力主体(如人大、政协、纪委、工会等公共权力主体),在维护自身法律地位、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对其它权力主体实施监督制约、反制其它权力主体对其非法干预等方面,还缺乏制度、法律和实践上的有力保障,既体现出其自身能力建设和法治的薄弱,更反映出宏观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尚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

在我国,有一种现象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权力主体身上:习惯于非法干预其他权力主体和习惯于被其他权力主体非法干预的现象同时存在;反制非法干预的机制不完善而难于实施、有反制机制而不敢主动反制、反制行为缺乏有效保障、反制目的难于实现的现象同时存在。如我们看到,法院、检察院因为所受的外部权力干预太多而很难全面高效地实现司法的独立和公正,我国当前的司法独立性不够高是事实,但是,很多人却没有充分注意到,有些法院、检察院因为受不到强有力的监督制约而产生的内部腐败现象也比较严重。两种现象同时出现在同一个权力主体身上,从某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政治生活的复杂性。这是我国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深刻认识、清醒把握和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各级政权组织和各个权力主体的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存在着主要领导人难受制约和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制约不力等问题,这是造成权力过于集中,导致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对权力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是当前民主生活中的突出难题,也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要薄弱环节。领导班子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这个“接受”不以任何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能否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则取决于多种因素。除了领导班子成员要注意提高自身素质和加强自律等因素,前面提到的完善监督制约体系和机制,是迫切需要加强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各级政权组织和各个权力主体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中,还存在着权力运作机制的设计不够完善、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强、权力在少数人身上过于集中、监督制约乏力等问题。

在基层民主建设方面,近年来我们在村民自治、社区民主管理、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不断探索前进,基层民主有了较大发展。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当前,基层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还比较薄弱,相关的法律、制度、机制的建设与落实仍有较大差距。在公共权力部门与广大基层群众的关系上,有的公共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善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工作简单化,甚至滥用职权,欺压群众的现象时有发生,群众的公民权力和合法权益缺乏充分有力的保障,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基层民主是广泛的社会民主,基层民主的实现程度,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政治文明发展成果的重要标志。我们必须抓好各个层次和各个方面的政治民主,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全面发展。
三、突破民主政治研究和实践的
“禁区”和“误区”,坚持独立自主的改革发展思路,批判吸收体现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政治文明成果。

分析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象,可以说主要有两大成果,一是重视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二是注重法制建设和推行法治。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政界以及社会各界中,政治课题一直是比较敏感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一些“禁区”和“误区”,制约了我们对政治生活中很多矛盾和问题的深层次研究。西方国家的一些政治势力也一直热衷于议论中国的“人权”问题,其实并非关心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而是企图利用所谓的“人权”问题来制约中国的发展,对此我们有清醒的认识,这些因素阻碍和干扰不了我们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现象的客观认识。

我们为什么要科学客观地分析认识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东西,是因为如果我们不客观、历史和辨证地认识他们的“三权分立”、两党制和多党制,就会对政治体制改革持就怀疑甚至抵制的态度,就会怀疑和否定起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迷失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方向和目标。只有在比较中鉴别虚实利害,在世界历史进程中发现和把握客观的规律和本质,我们才会有正确的思想理论和发展思路。我们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重点对代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体制特点的“三权分立”现象,进行全面和客观的认识,借鉴其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可取之处。

对“三权分立”,要从社会制度、经济基础、阶级状况、历史传统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看到其在某些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看到其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看到其体制与机制的技术层面具有的社会属性和普遍适用的东西,看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优越性和当前存在的问题,明确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区别,明确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与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区别,既能够积极和大胆地从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发展中吸取体现人类社会发展普遍规律的政治文明成果,又能够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对待西方政治现象问题上,我们既不要把最早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文明成果,都不加分析地一概视为糟粕和垃圾;也不要最早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象,都不加分析地一概视为代表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文明成果。

从历史角度看,“三权分立”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斗争的产物和资本主义民主的象征,是对封建主义进行长期斗争的成果,是有其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主导地位后,“三权分立”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成为资产阶级处理社会阶级矛盾和内部矛盾的宪法基础、管理体制和基本的政治制度。在资本主义根本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历经多年的内外部斗争和自身调整,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应“三权分立”体制的比较完善的权力运作机制。当然,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少数的,大部分属于不发达和非常贫困的国家。在很多不发达和非常贫困的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对它们来说,至少不能说是成功的选择,有些国家因为历史和现实的、政治和经济的、文化和宗教的、阶级和民族的等诸多因素,至今没有走出一条成功的政治、经济发展道路,这给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

可以说,“三权分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基本适应统治阶级的统治要求和社会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在客观存在的压迫剥削的历史事实中,有着相对合理的成分。过去,我们经常把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混淆在一起,把技术性、程序性方面的问题与阶级性质方面的问题混为一谈,理论上长期陷入了似是而非的混乱和迷茫,过于拘泥于理论上的论战和空谈,没有很好地利用有条件的社会实践和社会试验这个伟大的首要工具。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认识,我们过去更多的是分析认识其阶级性质、经济基础及其弊病,很少对其所包含的一些积极内容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认识和批判性的借鉴,没有地把握好内容与形式的辨证关系。在很长时间里,我们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现象的认识是不够彻底的,有些方面甚至是不够客观和正确的。这无疑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

权力运动和权力科学具有特殊的规律性,除了阶级属性的东西,还具有社会属性的东西,如技术性、程序性方面的内容,而机制的技术性、工具性或手段性特点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具有广泛的运用价值,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如对权力主体的地位界定、权力的分配、各种权力和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设定、监督制约机制的设置等方面,我们要很好地研究和借鉴,以解决我们过去没有充分重视和很好解决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维护权力之间的平衡和稳定、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与效率,实现民主与集中的最佳结合等等。同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形成了注重法制和法治的传统,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手段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加强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大力推进以法治国,是我们今后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也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经之路。很多人没有认识到,我们的民主集中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本质上,都是包含“权力监督制约”、“法治管理”等思想的,只是我们过去在认识和实践上走了太多的弯路,但是,也正是因为我们有了正反两个方面的丰富经验和深刻教训,我们才走上了一条批判继承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正确的发展道路。

(作者:任志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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